为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推动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也为各类用人单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地首位,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我区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采用“专业对口、订单见习、政府资助”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训练和实践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就业见习对象与2009年工作计划
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009年,全区计划建立12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8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建立见习基地数量和计划见习人数见附件1)。
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与职责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人事、教育、财政、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等部门联合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自治区见习办设在自治区人事厅,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各级见习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检查评估和奖励工作;
(三)组织就业见习岗位公益性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就业见习岗位征集、汇总、信息发布及就业见习证书的发放;
(五)负责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中政府资助部分的发放工作;
(六)见习办职责内的具体服务事宜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
四、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2.能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其中,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8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盟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5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申报旗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的一般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的见习工作岗位;
3.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见习条件,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防止就业见习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申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程序
1.各级见习办每年根据供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见习办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附件3),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盟市级见习办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见习办申报。
3.对经考察评估符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和要求的单位,见习办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后,正式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
各级见习办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评选出一批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示范基地,并给予奖励;对经评估达不到就业见习要求的基地,见习办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连续2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五、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每年根据就业见习基地上报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见习办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向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及时通报,并通过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各地人才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数、就业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二)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采取由各高等院校推荐或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的方式进行。由各高等院校在收到需求信息后应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并与就业见习基地联系,做好推荐工作。推荐情况在高校接到就业见习需求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见习办。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也可持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或见习办报名,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见习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筛选,并将《见习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拟见习人员名单》(附件6)及毕业生的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报见习办备案。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见习办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见习通知书》),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地报到。就业见习基地在毕业生报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毕业生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8)。就业见习期间,各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要求,完成好就业见习任务。
(四)就业见习鉴定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学生就业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就业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考评,对完成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发放就业见习证书。鼓励企业录用完成就业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对在事业单位完成就业见习计划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该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见习期限、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见习期限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见习基地同意,报见习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1.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各级政府向在本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按实际见习时间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应向在本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基地确定。在同时被授予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不得重复领取由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
2.申请程序。见习高校毕业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9),并经基地、见习办审核盖章,在见习期满后,持此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见习办领取政府财政所负担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七、见习高校毕业生管理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其见习、生活必备条件由见习基地提供。
2.按照有关规定,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
3.见习高校毕业生应遵守见习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非经见习基地同意,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违反见习基地有关规章制度或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失的,见习基地可视情节轻重终止见习。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4.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出具统一格式的《内蒙古自治区见习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附件10),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5.与见习基地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就业手续,工龄自批准进入见习基地之日起计算。
6.毕业生见习期满,应根据见习基地带教情况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附件11),在领取财政负担的的基本生活补助时交见习办,作为见习办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
附件:
1.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计划
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
3.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
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5.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申请表
6.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拟见习人员名单
7.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书
8.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9.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
10.内蒙古自治区见习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
1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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