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各区直高校毕业生各就业见习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今年7月我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和自治区团委共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内人发〔2009〕125号,以下简称《方案》)。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事等相关部门的大力实施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完成全年计划尚有差距。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完成今年计划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推动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有计划地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能够有效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增加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经历,增强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能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发现人才、聘用人才的平台,降低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减少人才流失,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有效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和公众形象。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和年初下达的就业见习计
划任务,坚持以“订单实训、政府资助、促进就业”为原则,按照“政府搭台,企事业单位主导,专业机构服务”的模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见习任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确定见习单位,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要不断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宣传,重点宣传参加就业见习的重要意义、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和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参加就业见习。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及时落实有关待遇政策,将见习工作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整体工作,实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加强对本单位就业见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增强实践操作能力丰富工作经历提升就业竞争力搭建平台和创造条件,自觉的承担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义务。要大力开发本单位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潜力,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见习岗位。要适当放宽参加本单位就业见习的条件和要求,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能够参加就业见习,允许高校毕业生到与所学专业相近或跨专业的岗位参加见习。要在政府提供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在本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贴等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三、大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事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积极协调教育、财政、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就业见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维护见习单位和见习高校毕业生和合法权益;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注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跟踪指导,随时掌握本地区进展情况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自治区人事厅人才开发流动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尽快申报、发布见习岗位,组织好对报名申请毕业生的筛选工作,合理安排毕业生到专业对口且能充分锻炼的岗位参加见习,做好本单位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0471—6601334
传 真:0471—6601328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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