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面向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籍应届毕业生以及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且尚未就业的内蒙古籍高校毕业生,选派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苏木乡镇从事支教、支医、支农(支牧支林支水)和帮扶乡村振兴类等工作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为2年。“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其发放每人每月3450元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二、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志愿服务计划
面向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籍应届毕业生、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且尚未就业的内蒙古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苏木乡镇(街道)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网格治理、社区矫正等民生工作,服务期2年。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其发放每人每月345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三、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
面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一项基层项目。服务期2年。服务期间享受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政府按月发放一定补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享受全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审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
面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为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机会,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期间由所在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级政府财政向本级见习单位的见习人员给予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五、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一)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毕业学年(学制的最后一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一是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二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同时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三是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部分贴息。四是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五是对成功创业、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八、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九、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企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十、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一、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有求职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十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参照办理人提出申请当年的相关社保补贴文件执行,不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十三、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业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业务。包括档案的接收、保管以及转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高校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档案存放于我市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后续找到工作后,凭拟接收档案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调档手续。
(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十四、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十五、高校毕业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6类人员。其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按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参照办理人提出申请当年的相关社保补贴文件执行,不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参照办理人提出申请当年的相关社保补贴文件执行,不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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